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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10/0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618263號 一、復貴府95年9月26日府農林字第0950126263號函。
二、本案據貴府查○君所植樹種,當初因貴府未培育,故由林農自行購買,並經貴府檢測造林合格後,於第2年度核發自備種苗補貼金在案;是以,有關造林獎勵金追償認定,得依本局前於95年9月5日林造字第0951657159號函釋辦理。
正本:苗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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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