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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貴轄民眾○○○君詢問持有之林業用地,有關容許造林之樹種1案,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6/01/16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61601298號

一、依據○○○君96年1月15日書件辦理。

二、依據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是以○君之土地因係屬林業用地,須依森林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先行敘明。

三、惟本案係屬貴轄之土地,檢附○君書件影本1份,請貴府本諸權責,依規卓處逕復。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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