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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1/1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601298號 一、依據○○○君96年1月15日書件辦理。
二、依據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是以○君之土地因係屬林業用地,須依森林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先行敘明。
三、惟本案係屬貴轄之土地,檢附○君書件影本1份,請貴府本諸權責,依規卓處逕復。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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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