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君96年1月15日書件辦理。 二、依據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是以○君之土地因係屬林業用地,須依森林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先行敘明。 三、惟本案係屬貴轄之土地,檢附○君書件影本1份,請貴府本諸權責,依規卓處逕復。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