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096/08/10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613032號 一、復貴府96年8月7日府農林字第0960260462號函。
二、本案據報原造林申請人○○○君於91年歿,且○○○君等5人既已依法拋棄繼承在案,則○○○君自繼承開始起即不承受被繼承人之權利與義務;是以其領取92及93年度之造林獎勵金,除另有情事外,似係屬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應即請○○○君返還;先行敘明。
三、經查有諸多疑義仍待釐清,請貴府依下列疑義查明後,函復本局,俾憑辦理後續釋示。
(一)原造林申請人○○○君於81年究竟參與獎勵農地造林計畫抑或獎勵私人造林計畫,仍請貴府查明,並補送本案原始基本資料(申請書、切結書、地籍圖謄本、造林登記卡、造林檢測紀錄卡、81年至88年獎勵金提領清冊)影本1份過局;另因事涉獎勵金清償範圍,仍請貴府確認先前是否已徵詢○○○君同意轉入全民造林計畫在案。
(二)申請有案之造林地今據報業已拍賣由○○○君拍定,為維持造林成果,請貴府應先行徵詢拍定人是否有意願繼續撫育造林。
(三) 倘拍定人不願繼續造林者,則應先行確定是否○○○君全數順序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在案,若仍有繼承人時,應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得請求返還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0961613032.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1150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