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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2/1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651630號 一、復貴府96年2月8日府農林字第0960045575號函。
二、有關全民造林計畫之造林獎勵金核發標準,係依據行政院85年12月9日行政院臺農44650號函核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施行迄今,有關本要點第6點之規定未曾作過修正,亦無貴府所謂「鑒於93年度以後相關單位對獎勵造林成活率之認定較為嚴格,致檢測合格比率降低」之情形;先行敘明。
三、全民造林計畫造林地之獎勵金核發標準,須經貴府每年檢測合格後,方可核發獎勵金;如貴府查有成活率未達標準者,自應儘速輔導造林人補植,俟成活率達標準後,俾憑核發獎勵金;且依本要點規定,自造林第7年起,每年造林成活率得扣除自然枯死率百分之二,故不致於至中後期,始發現單位面積栽植密度無法達到規定成活率,此節疑義仍請貴府宜先釐清。
四、是以,本案仍請貴府依據說明三查明見復;另貴轄申請在案之造林地,應視林木生長情形,加強輔導造林人確實執行中後期撫育作業,以利促使林木生長及減少病蟲害發生,增進生態系穩定性;有關造林獎勵金核發標準,仍須依據本要點規定辦理。
正本:臺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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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