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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4/07/1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41654465號 一、復貴府94年7月11日府農林字第0940147637號函。
二、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6年7月19日農林字第86132514號公告修正第7點規定,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於領取獎勵金時,應立書面切結,同意接受林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竹,使之長大成林,不可任其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如有違背,應加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是以,自該要點公告後,轉入全民造林之獎勵農地造林計畫者,均應簽立切結書,請貴府確實依據要點規定辦理。如林農不願意納入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者,已領此部分之獎勵金亦應追回。
三、本案林農如不願意簽立切結書亦不繳回獎勵金者,仍請貴府每年依規辦理檢測,俟程序完成再予依規核發獎勵金。
正本:臺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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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