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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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參與農地造林(86年度以前受理申請),嗣後轉入全民造林之農戶,拒絕簽立切結書者,可否續領造林獎勵金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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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4/07/1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41654465號

一、復貴府94年7月11日府農林字第0940147637號函。

二、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6年7月19日農林字第86132514號公告修正第7點規定,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於領取獎勵金時,應立書面切結,同意接受林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竹,使之長大成林,不可任其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如有違背,應加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是以,自該要點公告後,轉入全民造林之獎勵農地造林計畫者,均應簽立切結書,請貴府確實依據要點規定辦理。如林農不願意納入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者,已領此部分之獎勵金亦應追回。

三、本案林農如不願意簽立切結書亦不繳回獎勵金者,仍請貴府每年依規辦理檢測,俟程序完成再予依規核發獎勵金。

正本:臺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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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473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