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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4/06/1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41740522號 一、復貴府94年5月16日府原產字第0943015729號函。
二、本案請貴府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若林農係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8點第1項第5款規定,由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轉入全民造林計畫繼續參與獎勵,本需依規檢附切結書,並撫育造林木至其達到20年生為止,如確有無造林事實、未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權利,仍核發獎勵金之案件,係屬刑事案件,除請貴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疏失外,仍請貴府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追回獎勵金。
(二)至林農於輔導期間,未善加管理管理經營造林竹木使其長大成林者,自應依前揭要點,自轉入全民造林實施計畫後,加計利息歸還已領取之獎勵金。
三、請貴府儘速依據本局94年6月10日林造字第0941740507號函轉審計部94年5月16日台審部教字第0944000626號函辦理。
正本:臺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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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