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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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辦理全民造林檢測工作及核發造林獎勵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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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8/3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657139號

一、復貴府95年8月30日府農林字第0950108171號函。

二、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於91年10月17日農林字第0910030572號函釋,係針對參加全民造林運動計畫「新植造林時」,為落實獎勵造林政策並符合生態系經營原則,凡屬天然下種且非果樹類之樹種,均可視為保留木與造林木一併撫育成林;是以,所謂「一併撫育」,揆其意旨係指林農必須針對造林木及保留木施以適當撫育,以使其健全生長;惟不應任其天然下種植生快速發育,產生造林木被凌壓,致失去原來造林之目的,合先敘明。

三、依據上揭函說明該案造林地如新植苗木之初,天然下種植生尚未萌發,林農適時施予撫育,成活率必有7成以上,且經貴府逐年派員依規檢測合格在案,方可核發獎勵金。因此該造林地應不致於歷經10餘年善盡撫育工作後,突發現單位面積栽植密度無法達到規定成活率,此等現象著實令人費解,該疑點仍請貴府先行釐清後再議。

四、有關造林地雖經檢測合格,惟因造林人未備齊相關資料,以致94年度獎勵金無法核發,得否於本(95)年度核發獎勵金一節,請貴府將渠等造冊,並將相關證明資料(切結書、獎勵造林登記及檢查紀錄卡、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資料、承租契約書等影本)一併函送本局研議。

正本:宜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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