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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4/30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653858號 一、復貴府96年4月20日府農林字第09600578380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平地景觀造林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係屬申請核可制,且由造林人主動向貴轄鄉鎮公所提出參加本計畫申請案,後業由貴轄鄉鎮公所及貴府受理及審核在案,於審核時如查有資格不符之情形,貴府自應不予受理;先行敘明。
三、惟本案詎今貴府始查出旨揭造林地資格不符之情形,既顯屬違法之行政處分,貴府自應優先釐清責任歸屬,並依本局前於96年3月21日林造字第0961740371號函(諒達)辦理。
四、有關貴府函詢本案可否轉納入全民造林計畫1節,茲因全民造林計畫造林地之申請條件與本計畫不同,且亦無本計畫每年給付每公頃54,000元之補助,如以申請資格不符為由,逕將本案轉入全民造林計畫,容有未洽。另有鑑於全民造林計畫自94年度起業奉行政院核定停辦新植造林業務,現行僅就申請在案之造林地續發撫育管理之造林獎勵金,是以本局歉難同意貴府所報之提案,並請貴府本諸權責,自行酌處。
正本: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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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