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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4/2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653994號 一、復貴府96年4月25日府農林字第0960053167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申請人於申請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時,應提具合法使用土地證明書件,業經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審核後,始同意參加本計畫;是以造林地如為共有土地情形,申請人自應提具所有共有人同意證明書件,以符行政程序;先行敘明。
三、有關本局前於96年2月5日林造字第0961740197號函釋(諒達),係針對共有土地之造林戶,如難以取得所有共有人同意書件之情形,為維護造林戶權益,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得請造林戶具體陳明理由,並簽具聲明書承諾;今貴府函詢造林面積超過造林戶持分比例,可否以簽立造林同意書之部分共有人持分面積,一併計入造林範圍並受領造林獎勵金1節,茲因事涉侵權及致使其他共有人財產損失之虞,如僅以部分土地共有人之同意書件,逕作為土地使用及受領造林獎勵金證明之依據,容有未洽,故應請造林戶提具合法土地使用證明書件為禱。
四、另貴府函詢貴轄94年度造林檢測合格在案,惟因行政程序尚未完全者,現據報業已補齊程序,得否補發造林獎勵金1案,仍請貴府另案檢送渠等清冊及補齊之書件影本各1份過局,並註明成活率及補發原因,俾憑辦理後續事宜。
正本:宜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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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