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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貴轄原承租國有耕地參加農地造林之造林戶,於6年期滿後轉入全民造林計畫,其獎勵金核發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5/09/11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51657463號

一、復貴府95年9月7日府農林字第0950249473號函。

二、經查貴縣○○○原參加農地造林之土地係屬承租國有耕地,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8點第5款規定,前依台灣省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及獎勵農地造林要點造林者,自86年度起,依第7點規定發給;惟獎勵金核發一節應依本要點第8點第1至4款規定之對象分別獎勵之,先行敘明。

三、上揭參與獎勵造林之土地係屬承租國有耕地,仍請依本要點第8點第2款規定核發獎勵金為宜。

正本:臺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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