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9月7日府農林字第0950249473號函。 二、經查貴縣○○○原參加農地造林之土地係屬承租國有耕地,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8點第5款規定,前依台灣省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及獎勵農地造林要點造林者,自86年度起,依第7點規定發給;惟獎勵金核發一節應依本要點第8點第1至4款規定之對象分別獎勵之,先行敘明。 三、上揭參與獎勵造林之土地係屬承租國有耕地,仍請依本要點第8點第2款規定核發獎勵金為宜。 正本:臺中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