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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10/0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658255號 一、復貴府95年10月2日府農林字第0950207935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6及7點規定,造林獎勵金發放應以當年度業經貴府檢測合格在案,得核發當年度造林獎勵金;如不合格者,獎勵金不發給,且不得補發,先行敘明。
三、本案仍請貴府補送○○○君之基本資料(申請書、切結書、造林登記卡、造林檢測紀錄卡、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等)及現勘紀錄等相關證明資料影本過局後,俾憑辦理後續事宜。
正本:臺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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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