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10月2日府農林字第0950207935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6及7點規定,造林獎勵金發放應以當年度業經貴府檢測合格在案,得核發當年度造林獎勵金;如不合格者,獎勵金不發給,且不得補發,先行敘明。 三、本案仍請貴府補送○○○君之基本資料(申請書、切結書、造林登記卡、造林檢測紀錄卡、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等)及現勘紀錄等相關證明資料影本過局後,俾憑辦理後續事宜。 正本:臺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