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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7/19
發文字號:林政字第0991721678號 一、復貴處99年6月29日嘉政字第0995108867號函。
二、經查獎勵造林案件之處理係授權各林區管理處之範圍,申請獎勵造林可以承租契約內部分土地依規辦理獎勵造林,並依檢測結果核發造林獎勵金,惟必須參與獎勵造林之整筆租地合於租約之規定,不可有部分違規情事存在而部分又核發造林獎勵金,合先敘明。
三、有關獎勵輔導造林計畫新植造林案件之申辦係屬申請核可制,主要係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申請案如符合該辦法之對象、區位及新植造林方式等,則可據以辦理。本案據報承租人已於92年間均勻混植龍眼於造林地,現欲全面砍除違規作物檳榔參加獎勵輔導造林,經查「龍眼」並非獎勵造林樹種,且龍眼及檳榔在造林地為均勻混植狀況,較難認定其為新植造林案件,請本於權責並依據前揭規定及造林地現況予以准駁。
正本:本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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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