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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7/10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655575號 一、復貴府96年6月13日府農林字第0963019528號函。
二、有鑑於全民造林計畫之目標係為達成國土保安、涵養水源、綠化環境及減輕天然災害等,本案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6年7月22日農林字第86136859號函復花蓮縣政府,為保障糧食生產,避免良田他用,特定農業區不宜列為造林對象;先行敘明。
三、本案據報○君於91年度申請全民造林計畫,土地座落於臺東市康樂段○○○、○○○、○○○、○○○地號等4筆,業經貴府審核准予參與在案,核定造林面積計1.08公頃。惟因林農○君信賴貴府准予參加全民造林計畫,撫育造林,並歷年業經貴府執行造林成果檢測在案,即有信賴基礎存在。再者,特定農業區內之農牧用地供作造林使用1節,尚符合現行容許使用之規定;是以基於法律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如林農願意繼續撫育造林者,仍請貴府應依據權責,輔導林農維持造林成果。
正本:臺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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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