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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8/0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741071號 一、復貴府95年7月28日府農林字第0950156568號函。
二、造林戶○○○君之造林地經貴府查係屬三七五租約地,因土地所有權人已故,且部分繼承人旅居國外或失聯乙節,依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3點規定,耕地租約之訂立、續訂、變更、終止、註銷或更正,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當事人一方不會同他方申請時,得由他方陳明理由,單獨申請登記。惟查○君陳情書稱,其原租地亦經公告註銷,此依內政部75年4月1日台內地字第39558號函示,承租人於區公所逕為辦理租約註銷登記公告期滿確定後,該承租人仍得提出續訂登記,由區公所查明繼續耕作事實後,得依前揭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3點規定辦理續訂租約。
三、為維護林農權益,請貴府確實依規逐年辦理該筆造林地成果檢測工作,惟該筆造林地行政程序尚未完整,其獎勵金仍須俟程序完成後依造林成果檢測紀錄再行核發。
正本:臺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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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