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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7/2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656931號 一、復貴府96年7月25日府農林字第09601092160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8點第4款規定:「前依台灣省獎勵私人造林實施要點、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及獎勵農地造林要點獎勵造林者,自八十六年度起,依第七點規定發給。」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6年1月27日(86)農林字第86030060A號函,檢送研商獎勵造林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結論(二):造林獎勵金核發年度之認定,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8點第5款規定發給者,應以新植年度為第1年起算,到86年度為第幾年,然後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中的對應年數所定金額發給,並自此年數起適用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是以,造林人原於民國81年參與農地造林計畫有案,如經貴府徵詢造林人之意願,同意轉入全民造林計畫者,則第7年應為民國87年。
正本: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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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