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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3/18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0498號 一、復貴處99年3月4日投政字第0994160851號函。
二、有關本局租地造林續租及獎勵造林案件之處理係屬本局授權各林區管理處之範圍,申請獎勵造林可以承租契約內部分土地依規辦理獎勵造林,並依檢測結果核發造林獎勵金,惟必須參與獎勵造林之整筆租地合於租約之規定,不可有部分違規情事存在而部分又核發造林獎勵金,合先敘明。
三、依據本局95年5月18日林造字第0951740652號函發之「林農申請停止獎勵造林審核機制及處理規範」(如附件)第2點第4款規定,其他停止造林案件:茲因參與獎勵造林之期限為20年,如林農欲中途退出,放棄參與獎勵造林,應依規加計利息繳還已領取之獎勵金後辦理停止造林。另,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租地造林地須無違約使用土地情形並經檢測合格者始可核發造林獎勵金。檢測不合格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改善,則可廢止造林獎勵金之核准,並命獎勵造林人返還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
四、本案據報屬租地違規案件,仍請貴處依據前揭規定辦理,未於期限內改善違規情形者,仍應追賠其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
正本:南投林區管理處
副本:本局各林管處(除南投處外)(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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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