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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9/1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741341號 一、復貴府95年9月11日府農林字第0950252394號函。
二、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6月26日農林字第0920133864號函,係針對該會編印「全民造林運動手冊」新、舊版本之獎勵造林樹種之函釋,屬修正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之獎勵造林樹種,非針對農地造林轉入全民造林相關釋示,合先敘明。
三、本案前依據獎勵農地造林要點申請造林在案,6年期滿後如經徵詢造林戶同意後,轉入全民造林計畫者,須依據本要點第7點規定,繼續撫育造林地之原造林木,惟如有成活率不足之情形,則應依照本要點規定之樹種補植,俟檢測合格在案,始得依據本要點第8點第1至4款規定,視土地之使用分區編定屬性或土地使用現況,按對象分別獎勵之,是以,仍請貴府本諸權責自行酌處。
正本:臺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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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