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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096/08/0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657354號 一、復貴公司96年8月6日資造字第0960008471號函。
 二、依據全民造林運動綱領第5點規定,由政府機關經營或輔導之農場及國有閒置土地,有適宜造林之土地者,應率先響應本運動,提供造林以做示範。是以,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等機關於造林政策上應負有示範造林之義務,且應具有率先帶領民眾造林之責,合先敘明。
 三、本案貴公司欲將貴轄臺中縣后里鄉牛稠坑段七星小段○○○○-○○○○地號土地出租予私人,查該筆土地內有89年參加全民造林計畫有案之範圍,有鑑於貴公司於獎勵造林途中欲退出者,依據本局前於95年5月18日林造字第0951740652號函檢送「林農申請停止獎勵造林審核機制及處理規範」二(四)規定(如附件),應加計利息繳回已領取之獎勵金後,始得辦理註銷事宜。是以,仍請貴公司依規辦理。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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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