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095/10/1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741537號 一、復貴府95年9月28日府農林字第0950096452號函。
二、○君造林地自83年起造林迄今,據報造林木桉樹之樹高已達15公尺,該筆造林地如符合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6點規定者,得核發造林獎勵金,先行敘明。
三、惟依據上揭函經貴府派員檢測,造林地有藤蔓纏繞、雜草叢生1節,依據本要點第2點規定,貴府係為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仍請貴府加強輔導造林戶確實撫育,施行造林地中後期撫育作業,俾利林木健全生長。另獎勵金核發與否,仍請貴府本諸權責,依本要點酌處。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0951741537.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101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