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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095/10/1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741537號 一、復貴府95年9月28日府農林字第0950096452號函。
 二、○君造林地自83年起造林迄今,據報造林木桉樹之樹高已達15公尺,該筆造林地如符合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6點規定者,得核發造林獎勵金,先行敘明。
 三、惟依據上揭函經貴府派員檢測,造林地有藤蔓纏繞、雜草叢生1節,依據本要點第2點規定,貴府係為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仍請貴府加強輔導造林戶確實撫育,施行造林地中後期撫育作業,俾利林木健全生長。另獎勵金核發與否,仍請貴府本諸權責,依本要點酌處。
 正本: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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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