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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096/02/0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740203號 一、復貴府96年1月26日府農林字第0960030983號函。
 二、茲因貴府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在案之造林登記卡上註記:「93年度全民造林檢測,因使用類別不符合,已刪除。」是以其疑義之系爭點係在於貴府於95年以前是否已先廢止造林人參與獎勵造林計畫之資格?又造林人於何時處分地上造林木?此2節疑義須請貴府查明;先行敘明。
 三、本案疑義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如查造林人於貴府廢止原處分前,未經貴府許可,逕行處分造林木,此節已違反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第2項規定,應通知造林人返還已受領之獎勵金並加計利息。
   (二)惟造林人如俟貴府廢止原處分後,始處分造林木,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貴府既已廢止造林人參與獎勵造林計畫之資格,至今,如貴府追償造林人已受領之獎勵金,顯有未妥。
 四、是以請貴府依據說明二儘速查明見復,並補送本案切結書及歷年獎勵金提領清冊影本各1份過局,俾利釐清本案疑義。
 正本:臺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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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