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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099/04/19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0876號 一、復貴府99年2月9日府原地字第0990021867號函。
 二、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相關規定,申請案如符合該辦法之區位、對象及新植造林方式等,則可據以辦理。本案仍請依據前揭規定辦理,以實際可供新植造林之空隙地實施造林,並累計加總其空隙地造林面積為該獎勵造林地之面積。另請貴府本於地方林業主管機關之權責,輔導林農辦理造林。
 三、為利於獎勵輔導造林業務之推動,本局近期將邀集學者專家、環保團體及各執行機關研商「許可獎勵造林審查要點(草案)」,俟定案後再函請各執行機關據以辦理。
 正本: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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