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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3/0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740292號 一、復貴府96年2月15日府農森字第0960010630號函
二、依據法務部90年3月22日(90)法令字第008617號函釋略以: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是以,本案請依該函釋辦理。
三 、檢附前揭法務部函釋資料1份。
正本:新竹縣政府
副本: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本局各林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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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