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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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縣海端鄉部分造林人參加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原住民保留地造林地撫育管理計畫在案,惟造林人尚未取得造林地他項權利前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是否應悉數繳回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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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5/0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0949號

一、復貴府99年2月10日府原產字第0993005714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造林人攜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影印本,向造林所在地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種苗無償配撥申請書,經查核土地有關證件無誤後,在申請書上「核對土地有關證件」欄內核章受理之。爰此,造林人如無法提出該造林地之合法使用權源證明文件,即不符合前揭要點之規定。

三、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前段及第121條第1項「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可知,原處分機關就其所為之違法行政處分,雖已經過法定救濟期間,依法仍得自為撤銷,僅是此撤銷權之行使,其期間受有應自原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限制。

四、本案依貴府函附資料,貴府似於93年清查後即已知悉93年以前所核發之獎勵金處分係屬違法處分,如貴府迄今仍未行使對前揭違法處分之撤銷權,依法已罹於2年時效期間而不得撤銷。惟貴府如曾以94年8月11日函向林農追繳獎勵金者,則貴府既已撤銷原違法處分並追繳獎勵金,即應於追繳處分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移送執行,逾期即不得執行(詳行政執行法第7條)。

正本:臺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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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820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