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按鈕
:::
:::

有關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發放造林獎勵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9/05/11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91740967號

一、復貴會98年12月4日原民經字第0980058003號函。

二、農委會與貴會於97年9月5日會銜頒布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明定「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為獎勵輔導造林之對象;第16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辦理者,其造林獎勵金之發放,自97年度起,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另依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獎勵者(依森林法第4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者),其第7年至第20年之造林獎勵金減半發給,即每年每公頃發給1萬元。

三、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將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列為獎勵輔導造林之對象,即符合本辦法同條項第4款之「視為森林所有人」身分,查本辦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之立法說明,對第2條第1項第4款「視為森林所有人」者獎勵金減半發給之理由,係「因其無需負擔土地成本」,爰此,依本辦法立法原意「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未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同樣不需負擔土地成本,其第7年至第20年之造林獎勵金減半發給。

正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本:

附件下載
名稱 格式
0991740967.pdf
格式: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