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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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君承租貴處轄林田山事業區第129林班租地造林地,因獎勵造林地位置與國有財產局轄管土地重疊,致造林獎勵金之核發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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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1/0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2768號

一、復貴處99年9月29日花作字第0998230537號函。

二、據貴處函報林田山事業區第129林班假編○地號,部分土地與國有財產局轄管土地重疊,經花蓮縣鳳林鎮地政事務所於99年6月17日變更租地範圍,且貴處於99年8月3日與承租人○○○君變更租地面積後,91年核准之造林面積1.64公頃,變更為1公頃有案。由於本案產生土地重疊問題,非能歸責承租人,且貴處91年核准其造林獎勵亦無違誤。另依行政程序法第l23條第4款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因此,對於在國有財產局轄管土地上進行造林部分(0.64公頃),建議貴處應廢止其核准參加獎勵造林之處分,且依行政程序法第125條規定,該部分行政處分自廢止時失其效力。

三、貴處於91年至98年核發之獎勵金,因該合法行政處分尚未失其效力,且無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應追還獎勵金之事由,應無須追繳獎勵金。至99年度造林獎勵金乙節,請貴處依該租地租約實際參與獎勵造林部分,依規核發其造林獎勵金。

正本:花蓮林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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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795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