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100/01/0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2837號 一、復貴府99年12月7日屏府原產字第0990291625號函。
二、造林獎勵之行政處分,相關行政法律關係發生於申請獎勵造林人與林業管理經營機關間。受獎勵造林人所持有之土地,如發生所有權移轉,其行政法律關係繼受後,繼受人願意繼續造林,並已領得造林獎勵金,如有違反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情事,即負有返還造林獎勵金之義務,合先敘明。
三、本案陳情人於98年10月15日將持有土地移轉給繼受人後,其造林獎勵之行政法律關係即發生於繼受人與林業管理經營機關間。是以,倘若陳情人尚未領受該造林年度獎勵金,即應由繼受人負有受領權利。至於陳情人表示應依土地移轉前之天數比例分配該造林年度獎勵金,此屬陳情人與繼受人之私權關係,宜由陳情人與繼受人自行協議。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0991742837.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91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