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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6/2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657495號 一、復貴府100年6月14日府原產字第1000058073號函。
二、本案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年5月2日農林字第0910117873號函及91年1月8日農林字第900171807號函示辦理,有關獎勵全民造林之造林地,凡屬天然下種且非為果樹類之樹種,均可視為保留木一併撫育,得併計新植與保留木核發獎勵金。本案本局亦以91年5月23日九一林造字第0911651689號函請貴府依農委會函示辦理有案。
正本:臺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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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