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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4/2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740540號 一、復貴府96年2月15日府農林字第0960048847號函。
二、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歷次增訂或修正計有4次,其中有關第6點之相關修正,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於87年3月27日87農林字第87030135號公告,僅增訂第6點第1項第3款;又依本要點內容及相關函釋,並無所謂造林前6年,補植3個月以上仍存活之造林樹種得併計造林成活率之解釋;先行敘明。
三、依據全民造林運動綱領第1點,其目標係為達成國土保安、涵養水源、綠化環境及減輕天然災害,故全民造林計畫推行之初,即採密植方式造林,如造林戶施予適當撫育,不應至造林中後期,始發現成活率未達標準之情形。又貴府係屬林業管理經營機關,自應本諸權責,確實依規執行造林成活率檢測工作,並核發造林獎勵金;惟詎今貴府始發生諸多造林問題,影響造林戶權益,此節疏失應請貴府確實檢討,並釐清有無疏失之責。
正本:臺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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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