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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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局辦理「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原住民保留地造林地撫育管理計畫」暨原住民保留地「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其中土地設定為他項權利者具有原住民身份之原住民合法使用人,申領第7年至第20年造林獎勵金之額度是否符合發放每公頃2萬元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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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1/1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0106號

一、復貴局99年12月30日投府原產字第09900118910號函。

二、有關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原住民保留地造林地撫育管理計畫第7年至第20年造林獎勵金發放疑義,仍請貴局依據本局94年12月14日林造字第0941741644號函(副本諒達)說明四辦理,參與前揭計畫之原住民保留地,其第7年至第20年造林管理費以是否取得土地所有權為獎勵金發放標準,亦即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每年每公頃發放造林管理費1萬元,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每年每公頃發放造林管理費2萬元。另,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非屬本局業務權責,請逕洽詢水土保持局。

正本: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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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67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