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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2/1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0254號 一、復貴處100年1月31日勢政字第1003210339號函。
二、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相關規定,申請案如符合該辦法之區位、對象及新植造林方式等,則可據以辦理。獎勵造林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造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現場勘查後,認有實施造林之需要者予以核准之;經核准之申請案,申請人接到種苗配撥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提領,並迅即施行造林,以提高造林成活率;主管機關每年進行造林檢測,符合成活率等檢測條件者,按其造林年度發給造林獎勵金,合先敘明。
三、本案據貴處函報其程序似不符前揭規定,請貴處本於權責並依規核處。
正本:東勢林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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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