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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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建請修正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規定,以調整第七年後公有地造林獎勵金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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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4/2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0874號

一、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4月14日交下(台端未具日期陳情書),並依據立法委員賴坤成國會辦公室100年4月13日協調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發揮林地之國土保安及水源涵養功能,達成綠化環境、增加森林碳吸存量,厚植森林資源及減輕天然災害等目標,並依據森林法第48條之授權規定,農委會於97年9月5日會同原民會辦理會銜公告「獎勵輔導造林辦法」,對於急需人工復育之地區辦理新植造林獎勵,培育苗木以供造林之用。

三、茲考量近年物價上漲以及各項基本工資均相對提高等因素,經審慎研議後,業已調整造林獎勵金由原來20年合計每公頃53萬元提高為20年合計每公頃60萬元(合計增加7萬元),即第1年新植造林獎勵金調整為每公頃l2萬元(較現行額度每公頃增加2萬元),第2年至第6年調整為每年每公頃4萬元(較現行額度每年每公頃各增加1萬元)。

四、有關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規定之造林獎勵額度,係參據「造林功程標準表」訂定,造林需要整地、栽植、補植、刈草等工作,造林前6年共需造林費用每公頃約32萬元,為減輕林農之造林成本負擔,於第1年造林後即發給每公頃12萬元,第2年至第6年每年每公頃發給4萬元,前6年每公頃共發給32萬元。係因造林初期並無收益且需較多之造林費用,至第7年至第20年每年每公頃仍發給2萬元並無調整。惟有關造林獎勵金之發給額度,仍應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依森林法第4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者,因不需負擔土地成本,其第7年至第20年每年每公頃獎勵金減半發給。

正本:○○○君

副本:立法委員賴坤成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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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747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