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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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端建議調整或刪除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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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5/30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1118號

一、依據立法院王委員廷升國會辦公室100年5月5日交付該服務處為民服務案件紀錄表辦理。

二、為發揮林地之國土保安及水源涵養功能,達成綠化環境、增加森林碳吸存量,厚植森林資源及減輕天然災害等目標,並依據森林法第48條之授權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奉行政院97年7月18日院臺經字第0970028441號函同意辦理獎勵造林,並已於97年9月5日會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發布「獎勵輔導造林辦法」,對於急需人工復育之地區辦理新植造林獎勵,培育苗木以供造林之用。

三、茲考量近年物價上漲以及各項基本工資均相對提高等因素,經審慎研議後,業已調整造林獎勵金由原來20年合計每公頃53萬元提高為60萬元,即第1年新植造林獎勵金調整為每公頃12萬元,第2年至第6年調整為每年每公頃4萬元,應已足敷支應造林所需費用。

四、造林獎勵金之發給額度,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8條規定:第1年每公頃12萬元,第2年至第6年每年每公頃4萬元,第7年至第20年每年每公頃2萬元,但依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獎勵者,其獎勵金減半發給。即依森林法第4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者,第7年至第20年每年每公頃發給1萬元。另查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之立法說明,對第2條第1項第4款視為森林所有人者獎勵金減半發給之理由,係因其無需負擔土地成本。因此,台端建議調整或刪除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8條第3款但書規定,尚難辦理。

正本:○○○君

副本:立法院王委員廷升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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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50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