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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100/05/30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1156號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0年3月11日便箋及貴府100年2月23日屏府農務字第1000048534號函辦理。
 二、查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於領取獎勵金時,應立書面切結,同意接受林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竹,使之長大成林,不可任其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如有違背,應加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
 三、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的立法旨意,係以獎勵造林方式,期達成國土保安及水源涵養等目標,並不鼓勵於林地種植任何農作物。旨揭土地倘違反前揭規定,請貴府依規追賠其造林獎勵金。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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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