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處100年5月20日羅政字第1001210667號函。 二、本案獎勵造林部分屬準負擔附款之行政處分,獎勵造林期限為20年,如造林人欲中途退出,放棄參與獎勵造林,應依規加計利息繳還已領取之獎勵金後辦理停止造林,請貴處把握行政程序法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性,儘速命造林人返還造林獎勵金。 正本:羅東林區管理處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