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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君等3人承租貴處轄管羅東事業區第42林班地0. 77公頃租地造林地,因違反租地造林契約訴訟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00/06/29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1001741364號

一、復貴處100年5月20日羅政字第1001210667號函。

二、本案獎勵造林部分屬準負擔附款之行政處分,獎勵造林期限為20年,如造林人欲中途退出,放棄參與獎勵造林,應依規加計利息繳還已領取之獎勵金後辦理停止造林,請貴處把握行政程序法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性,儘速命造林人返還造林獎勵金。

正本:羅東林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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