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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100/11/10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2370號 一、復貴府100年10月18日屏府原產字第1000268711號函。
 二、有關獎勵全民造林檢測及造林獎勵金之核發,主要係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如獎勵全民造林地符合下列條件並檢測合格者,發給造林獎勵金。
 (一)所植樹種與株數符合規定標準,並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林地。
 (二)造林成活率達百分之70以上。
 (三)自造林第7年起,每年造林成活率扣除自然枯死率2%,每3年實施檢測工作,經檢測合格後,獎勵金每年核發,不合格者,獎勵金不發給,且不得再申請造林獎勵。
 三、因造林獎勵金係依檢測結果及前揭規定據以發給,另每筆造林地的獎勵年期及地形路況各不相同,請貴府考量每筆獎勵造林地不同之檢測期程及交通狀況,以各種可能之方法於年度期限內辦理現勘檢測,並依檢測結果核發造林獎勵金。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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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