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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2/1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602916號 一、復貴會95年2月6日原民經字第0950003796號函。
二、有關貴會建請本局修正「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相關意見,本局將錄案辦理,並於後續研訂「獎勵造林辦法」時一併納入考量,惟未修法前,仍請依據本局95年1月9日林造字第0951740071號函辦理,以是否取得土地所有權為獎勵金發放標準之參據。
正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本: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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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