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095/03/20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604670號 一、復貴府95年3月6日府流生字第09500404110號函。
二、本案繼受人(○君)倘願意繼續造林,並領得造林獎勵金,如有違反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情事,即負有返還造林獎勵金之義務;反之,若經徵詢繼受人,其不願意繼續參與獎勵造林,且未曾領取造林獎勵金,則其非領取獎勵金之人,依據本要點第7點規定,即不應負有造林及返還獎勵金之義務,請向原申請獎勵造林人(○君)追賠造林獎勵金。
正本:南投縣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0951604670.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82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