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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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為辦理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有關造林獎勵金核發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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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3/15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604894號

一、復貴府95年3月6日府農林字第0950027656號函。

二、造林申請人若非土地所有權人,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即須提出其對於該土地有「合法使用權源之證明文件」,非謂造林申請人得逕持他人之土地所有權狀辦理申請。是故,若第三人持他人之土地所有權狀前來申請造林時,須辨明該第三人是否為欲造林之人,若其為實際欲造林之人,依前所述,其須另提出對於該地合法使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反之,第三人亦有可能僅為土地所有權人前來代辨申請,此時該造林關係仍發生於土地所有權人與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之間,合先敘明。

三、有關獎勵金之發放部分,依據前揭規定,造林申請人非僅限於土地所有權人,是故,造林法律關係乃發生於造林人與林業管理機關間,此時應以造林人為有權受領獎勵金之人。惟造林人如非土地所有權人,行政機關要求其應出具所有權人之同意書,為行政機關內部之作業機制,以證明其為有權受領該筆獎勵金之人,行政機關對其給付,該次給付獎勵金之債務即因合法清償而消滅 ,至於該第三人與造林人間究為何關係 ,與行政機關無涉 。

四 、另因造林土地有持分情事 ,申請人造林面積超出持分權利範圍部分 :如部分持分人失蹤 ,則應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09條辦理 ,即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 ,如已死亡宣告 ,當由繼承人簽訂同意書 。至部分持分人入獄1節 ,當由利害關係人至監所蓋印 ,並無其他方式 。

五 、嗣後如有任何造林獎勵金核發疑義須釋復時 ,請依據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8點規定 ,分別敘明下列事項 ,而非行文函請釋示 :

(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 。

(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 。

(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 。

六 、副本抄送各縣 (市)政府 ,請注意辦理 。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基隆市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縣政府、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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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74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