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3月23日府農林字第0950030062號函。 二、經查獎勵造林土地經法院拍賣,亦屬移轉所有權情況之一,爰獎勵金追賠疑義,當適用本局95年3月20日林造字第0951740380號函。惟原申請獎勵造林人如已死亡,依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爰應向繼承人提出追賠造林獎勵金之請求。惟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應依民法第1177條至第1179條之規定,續處債權清償。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