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貴府95年3月30日府農林字第0950033012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據森林法第45條及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之規定,凡伐採林產物,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查驗,始得運銷。 三、本案原申請獎勵造林人參加政府推行之獎勵造林政策,既已領取獎勵金有案,該造林地已屬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2條,以營林為目的之私有林。 四、本案貴府致函○○○君說明三所敘:「請於造林木砍伐後通知本府」,核有未洽,請予改正。並請速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伐採林產物應經申請,並經貴府許可始得伐採。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