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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4/2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607513號 一、復貴府95年4月17日府農林字第0950103497號。
二、本案○○公司之土地雖於民國63年編訂為乙種工業區,但仍為田地目,故符合獎勵農地造林要點之前提下,○○公司得以其土地參與農地造林。惟參與獎勵農地造林期滿後,得否轉入全民造林計畫,繼續領受獎勵金一節,仍須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8點第5款規定「植樹綠美化之……工業區……等非林業用地。免費供應苗木,不發給獎勵金」辦理。
三、是以,該公司於參與農地造林期滿後,已不具有依本要點受領獎勵金之資格,其自87年起所領受之獎勵金屬不當得利,請儘速依行政程序法相關時效規定追回。
正本:臺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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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