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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縣林口鄉○○○先生申請停止辦理菁埔段菁埔小段○○地號土地(面積2.49公頃)之全民造林獎勵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5/05/17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51609232號

一、復貴府95年5月12日北府農牧字第0950376376號函。

二、本案請先確定所有之法定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規定)均拋棄繼承,屬無人承認繼承之案件,並俟其選定遺產管理人,應即提報債權,以進行造林獎勵金之追償。

正本:臺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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