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部所屬○○公司煉製事業部○○煉油廠於山坡地範圍內開挖整地,是否適用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但書所定「由政府機關興辦者」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96-01-15
- 發文文號:農林務字第0961740066號
一、復貴部95年12月28日經授營字第09520371280號函。 二、行政院於95年9月18日召開本辦法修正草案檢討會議,主席裁定,應重新檢討政府機關免繳本回饋金涉及之層面。復經本會審慎檢討,認政府機關之定義不宜過度擴張,如無適當限制,則無法達成抑制山坡地開發之實質意義。 三、查○○公司煉製事業部○○煉油廠並非政府機關,不具行使公權力之能力,係為貴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規定,具有營利行為。是以,其於山坡地開發利用仍應依本辦法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正本:經濟部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