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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5/29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609973號 一、復貴府95年5月23日府農林字第0950141511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應加計利息賠償已領取獎勵金1節,經查該要點並未規定應逐年計息或按日計息,爰為利業務執行,本局方決定採計1次利息,於法並無違誤,合先敘明。
三、據查本案○君領得造林獎勵金未滿1年,本局同意依經過期間,核實計算利息。
正本:臺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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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