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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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君及○○○君要求賠償因轉入全民造林致生損失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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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6/0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610319號

一、復貴府95年5月29日府農森字第0950056650號函。

二、重申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8點第5項係規定,前依台灣省獎勵私人造林實施要點、獎勵農地造林要點等,獎勵造林者,自86年度起之獎勵金發給方式,並非強制林農轉入,爰實際執行時應確實徵詢造林戶意見,由其自行選擇恢復農地使用或納入全民造林。

三、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於87年1月13日召開87年度全民造林運動期中檢討會議,獲致決議如下:「針對已申請獎勵農地造林有案者,若不願依『全民造林運動計畫』暨『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繼續領取造林獎勵金,其是否能領取『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之休耕轉作給付,應自行負責,並且不再受理任何獎勵造林之申請」。是以,貴府於造林人參與農地造林期滿後,應徵詢其參與全民造林計畫之意願,以作為轉入全民造林計畫之依據。惟貴府於實際執行時,未確實徵詢造林戶意見,便逕予納入全民造林計畫中,係屬貴府行政疏失,非屬中央政策性事權,請貴府本諸權責,自行妥處。

正本:新竹縣政府

副本:新竹縣湖口鄉公所、○○○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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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79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