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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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參加農地造林,後續轉入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如欲中途放棄造林,其獎勵金追賠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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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6/0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610494號

一、復貴府95年6月1日府農林字第0950055262號函。

二、重申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8點第5項係規定略以,前依台灣省獎勵私人造林實施要點、獎勵農地造林要點等,獎勵造林者,自86年度起,得比照全民造林計畫之獎勵金發給,並非強制林農轉入。爰實際執行時,貴府應確實徵詢造林戶意見,由其自行選擇恢復農地使用或納入全民造林。

三、有關原參加農地造林,後續轉入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如欲中途放棄造林,其獎勵金追賠疑義,本局前曾於95年3月16日以林造字第號0951740372號函釋有案,本案如屬未徵詢林農意願,即行將其轉入全民造林計畫,其於農地造林6年期程期滿後,所領得之獎勵金,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追賠;另有關簽立切結書疑義,請依本局95年3月14日林造字第0951651639號函辦理。

四、嗣後如有任何有關造林獎勵金核發及追賠疑義需釋復時,請依據「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8點規定,分別敘明下列事項,而非僅是轉文:

  (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

  (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 。

  (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宜蘭縣政府(含附件)、花蓮縣政府(含附件)、南投縣政府(含附件)、屏東縣政府(含附件)、苗栗縣政府(含附件)、桃園縣政府(含附件)、高雄縣政府(含附件)、新竹縣政府(含附件)、嘉義市政府(含附件)、嘉義縣政府(含附件)、彰化縣政府(含附件)、臺中縣政府(含附件)、臺北縣政府(含附件)、臺東縣政府(含附件)、臺南縣政府(含附件)、基隆市政府(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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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815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