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

有關貴府轄管農地造林戶,要求因併入全民造林應補足休耕稻田補助差額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文日期:095/03/1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651624號

一、復貴府95年3月6日府農森字第0950021860號函。

二、經查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8點第5項係規定,前依台灣省獎勵私人造林實施要點、獎勵農地造林要點等,獎勵造林者,自86年度起之獎勵金發給方式,並非強制林農轉入,爰貴府於實際執行時應確實徵詢造林戶意見,由其自行選擇恢復農地使用或納入全民造林,合先敘明。

三、茲因貴府未徵詢農地造林戶之意願,處理方式如下:

(一)若該造林戶雖參與農地造林,惟其未曾表示於參與農地造林期滿後欲參與全民造林,自應認其於6年期滿後,與行政機關間之該造林法律關係即告消滅,其不負有造林之義務,亦無領受相關獎勵金之權利,因此應撤銷該造林戶經載得領取全民造林獎勵金之資格,則其於參與農地造林期滿後所受領之獎勵金自屬不當得利,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返還,返還範圍則準用民法第182條規定,並考量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問題 。

(二) 本案農地造林戶要求因併入全民造林計畫 ,應補足休耕稻田補助差額部分,係屬貴府行政疏失,請自行檢討行政疏失妥處。

正本:新竹縣政府

副本: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基隆市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縣政府、國立台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0951651624.pdf pdf
回列表
瀏覽人次:720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