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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095/03/1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651639號 一、復貴府95年3月6日府農自字第0950042488號函。
 二、依據現行獎勵金發放實務,縱未簽立切結書仍有發給獎勵金之情形而論,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所稱之切結書,應屬「人民提供資訊之通知行為」,即以切結書作為業已受領獎勵金之證明。如未簽立切結書,人民亦負有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竹,使之長大成林,不可任其荒廢或擅自拔除之義務。至「如有違背,加計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並不因此單獨創造人民賠償之義務,仍須待行政機關撤銷或廢止該負擔之行政處分,人民始生賠償之義務,且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及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人民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附加利息,無待切結書之簽立,於法即屬有據。
 三、有關獎勵金之追繳對象,涉及行政法律關係之繼受問題。因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既謂「造林獎勵金領取人… ; 如有違背,應加計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是以,應認為負有返還獎勵金之人即為造林獎勵金領取人。
 正本 :高雄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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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