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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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建議原參與獎勵造林之土地發生所有權移轉等相關事項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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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3/2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652163號

一、復貴府95年3月23日府農森字第0950042088號函。

二、有關原參與獎勵造林之土地發生所有權移轉,繼受之土地所有權人如不願繼續造林,且未曾領取造林獎勵金,應向繼受前之原申請獎勵造林人追賠造林獎勵金乙節,本局前於95年3月20日以林造字第0951740380號函敘明有案,爰仍請依據該函內容辦理。俟其依規繳回造林獎勵金後,當予辦理註銷該造林地。

三、至建議規範申請獎勵造林人,於參與造林期限內不得移轉土地所有權乙節,茲因涉及限制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必須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爰不宜強制要求。

正本:新竹縣政府

副本: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基隆市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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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526 最後更新日期:2006-03-27